前言
为帮助广大企业正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经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浙江省律协组织了在企业法律事务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律师团队,根据疫情期间搜集到的相关热点、争议问题,筛选、整理并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100问》,内容包含合同篇、公司篇、金融篇、破产清算篇、税收篇、劳动人事篇、知识产权篇七方面共104 个问题,以期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有益的帮助与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在原文基础上,华龙证券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法规政策情况,对其中16个问题的答复,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及备注,更好地满足我省市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正 文
一、合同篇
1【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答: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当在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时,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譬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仍可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则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1)合同受疫情影响但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应当被支持。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合同受疫情影响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显示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2【问题】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如何组织履行不能的证据材料?
答:除合同约定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以参考这几方面着手准备:(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5)不可抗力证明(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企业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不可抗力证明时,可以提前准备这些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问题】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影响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诉诸司法途径的,则因个案特殊性,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裁判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得到支持。此外还会考量如下因素:
(1)未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
(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强制停业的,是否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答: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出租方一般无权要求承租方停业,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通知承租方强制停业的,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5【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分情况。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商业用房,譬如部分地方政府发文要求暂停网吧、电影院、剧场、KTV 等娱乐场所的,该娱乐场所的承租人因政府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该等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办公用途的房屋,虽然多地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复工计划,但在复工计划之前,出租人不限制承租人使用办公用房,客观上允许部分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进行管理等工作。目前,武汉、北京、上海等地区对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中均没有要求对特定商场、写字楼进行封闭、停业,在此情形下,对于商业物业承租人而言,虽然疫情客观上影响了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但与租赁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在出租人可以继续提供租赁物业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办公用途房屋的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鼓励减免企业房租,但对非国有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系鼓励而非强制。同时还应当注意,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因此,如果正在或即将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的,建议先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
6【问题】买卖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区分企业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情形。
企业作为卖方时,建议:(1)立即核实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提供产品/服务与合同条款的匹配度;(2)如确因疫情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3)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提供产品/服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立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
企业作为买方时,建议:(1)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2)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
7【问题】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企业是否一定能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
答:不是。首先,需要核实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涵盖了疫情这种情形,如果没有明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需要从“适用法”视角去界定。例如:(1)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则可以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2)如果合同约定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由于普通法下没有默示的不可抗力原则,可能需要援引普通法下合同受阻(frustration)原则,但是援引合同受阻原则的法律后果只能导致合同终止,且合同受阻在一般情况下较难成立;(3)如果合同约定适用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仍需要个案判断是否造成“不可避免的障碍(impediment)”、是否“已尽通知义务与减少损失义务”等情形,另外还要注意在障碍消除后不再免责。
8 【问题】企业取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是否可以成为所有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免责事项?
答: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2020年1月30日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能够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之真实性,但不判定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
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准据法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9【问题】外贸出口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国内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应对原则为及时详尽通知,采取减少损失措施。
(1)通知。通过双方约定或者惯常的联系方式(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详实说明导致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障碍(附相关证明材料)。
(2)减轻损失。根据合同个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以免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3)协调上下游。企业及时、主动联络上下游企业,共同商讨后续进一步合作的方式与风险分担方案,并及时形成书面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固定协商成果。
10【问题】进口合同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国内企业作为进口方该如何应对?
答: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引发进口方违约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但不排除国际上部分国家(地区)关闭部分物流、国内货运受阻等情形。因此,进口方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妥善协调。
(1)关注相关国家、地区是否有关闭部分物流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2)保障付款渠道顺畅。如果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的,进口方应考虑疫情对银行工作时间的影响,确有影响的应及时通知国外卖方。
(3)核实国内物流仓储情况。进口企业应当及时联系国内承运、物流仓储服务机构,避免关联违约,必要时选择替代方案。
11【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疫情影响,该如何应对?
答:会受到影响。在疫情被WHO 认定为国际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可能面临隔离、绕航问题,船员的安全问题,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问题,该等问题对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均会产生实质影响。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12【问题】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是否能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答: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前发生疫情的,企业经营短期内会受到影响,但如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其主张将不被法院支持。金融机构迟延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3【问题】疫情期间,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电子支付方式的普遍适用,疫情并不会导致借款企业自身还款义务的消灭。因此,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公平原则并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予以衡量。
14【问题】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答: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能否延期还贷。目前多家银行已出台相关措施,如交通银行推行“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因此,建议企业随时关注相关贷款银行是否推行相关政策,如有,需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延期贷款的具体安排。如经确认无相关政策的,企业仍须按时还贷或进行展期等操作。
15【问题】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答:根据《甘肃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贷款支持方案》(兰银发〔2020〕16号)(下称《方案》),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办专项贷款,全力满足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除此之外对延期还贷,目前政策尚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和贷款主体先行协商,提供并留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还贷的相关证据。
16【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延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
答: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碰到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两种违约情况,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区分对待。
(1)延期交房。在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且其确实对企业按约交房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张延期交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包括:①政府行为导致工地被强制隔离;②受疫情影响导致施工现场工人短缺;③主要建材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供货等对工程交付产生根本性影响的情况。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约交房的,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延期办证。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8 版)中的相关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出卖人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因受本次疫情的实质影响而非企业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注:甘肃省尚无此类规定)。但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于延期交房或办证并非绝对免责,具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①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之前,或企业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经延期交房的,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延迟复工期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②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内或延迟复工期限后,但房屋因受疫情管控的实质影响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导致延期交房的,企业可以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③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延迟复工期限内,且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房或办证条件,在此情形下企业因执行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规定而延期交房或办证的,可顺延交房或办证日期。
17【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延期交房/办证?
答:以合理评估交房/办证时间为前提,做好通知、协调工作。具体措施开展可以参考:(1)组织专人对所有楼盘的工程施工进展、商品房预售登记、竣工验收、备案、交房、办证时间等情况进行整理,并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逾期交房、办证风险。如存在,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该不可抗力对其履约造成实质影响的事实。(2)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和留存工作。如向买受人发送书面通知等函件时注意留存相应物流单据等。(3)确保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复工后及时制定合理的工程施工计划,争取工程尽早竣工验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4)及时咨询法律顾问,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风险。
18【问题】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一般不会受疫情影响。但某些特定主体,譬如因感染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的感染者、接受医学观察的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前线医务人员,可能发生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企业应当注意考察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原因。如买受人系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银行未及时放款等原因逾期付款的,建议顺延付款期限;如本次疫情对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造成一定影响,但又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定的,企业可在内部统一尺度后决定是否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宽限;如买受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付购房款的,企业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9【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简单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工期顺延?
答:不能简单适用。工期延误受诸多因素影响,是疫情本身还是国家政策、紧急措施,适用不可抗力(例外事件)还是法律变化(政府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在是否顺延的结果判断上,可以参考“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受“非典”影响,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同时,建议施工方立即梳理疫情对于工程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留存相关依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通知等),及时与发包方、监理方进行沟通,书面告知疫情给工期造成的不利影响,就后期工期顺延事宜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固定协商成果,并经各方签章确认。不能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请妥善保存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协商过程性材料。
20【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分担,可参照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 条分类确定原则:(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如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的比例问题,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各方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
21【问题】若企业计划按不可抗力主张公司索赔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企业确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停工、赶工损失的,建议准备如下材料主张索赔:(1)疫情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所在地疫情通报、暂缓施工或迟延复工的政府文件。(2)工期顺延、停工损失、赶工损失的证据材料,针对工期顺延主要为建设单位批复的施工进度文件,停工损失主要为人员、设备数量,可由监理单位签认,或工资单、工资转账记录、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结算文件等。(3)减少损失扩大的材料。譬如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疫情结束后的复工计划等。(4)书面的工期顺延的申请或索赔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未按期提出索赔申请的,面临丧失索赔权利的风险。
22【问题】建设工程受疫情影响,复工前后,还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按照疫情防控、逐一复工的现状,建筑企业即将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复工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一个是复工之后一段时间内存在建筑材料供应不足、施工人员短缺。由此,建筑企业不仅要为疫情期间的工期、损失等采取措施,还应当对复工以及复工后一段时间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评估,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工期延误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形的,参考如下应对措施:(1)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除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索赔相关的通知以外,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持续、定时、及时地向业主发出关于疫情对工程影响的通知、报告并列明支撑性文件;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告知业主不可抗力终止的通知与情况说明。(2)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将疫情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例如从非重疫情区采购、聘请人员,合理照管、修复工程等。(3)协调上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可主动联络分包商、供应商,通过各方的报告及支撑性材料确认疫情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共同商讨后续进一步合作的路径与风险分担策略,相关沟通与讨论结论建议落实为书面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并经各方签章确认。(4)持续监控疫情防疫工作。对重疫区旅居、密切接触重疫区人员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登记、隔离、报告健康情况。(5)妥善处理解除合同及后续工作。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依约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23【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因疫情中止或中断?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 条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为六个月,而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因此,若在疫情影响期间建筑企业的优先权期限将要届满的,应注意及时协商处理。
24【问题】EPC 项目受疫情影响导致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是否绝对由施工单位承担?
答:不是,根据将在2020 年3 月1 日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明确如下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6)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公司篇
25【问题】公司股东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该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原因无法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应先确认公司章程对会议召开形式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如通过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的,建议在会议文件中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董事对会议召开形式未有异议。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召开的具体形式及会议流程,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前向各股东/董事发出,并建议要求各股东/董事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出具通知回执。会议召开时,建议做好录音录制工作,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股东/董事签字。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应当尽快向各股东/董事送达延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并于疫情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此外,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6【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因疫情延期或取消召开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有哪些?
答: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已发布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或取消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同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如为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议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延期、取消的议案。对于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但受疫情影响,董事会可能无法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此,《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疫情期间可以“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 次。”
同时,2020年2月1日晚间及2月2日早间,深交所、上交所在五部委发布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对于确有必要于近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交易所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交易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27【问题】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因疫情无法参加公司活动、履行职责,该如何应对?
答: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董事,可以依据章程或议事规则等的规定,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对提案意见的指向。同样,公司监事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的相关约定委托其他监事或他人代行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28【问题】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交2019年度报告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故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报送2019 年度报告的时间一般是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如企业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申报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
另外,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29【问题】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财产评估作价,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由于全国各机构、单位均存在一定延期复工情形,财产评估机构难以及时提供评估报告。建议出资人及时与公司及其他出资人沟通并说明无法及时作价评估的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告、财产评估机构延迟复工的通告等)。各方就延期进行财产评估事宜进行协商,就协商一致的谈判成果以书面补充协议、书面备忘录或书面会议纪要等形式落实并签字盖章,如存在各出资人在各地的,可通过邮件形式确认后以邮寄方式完成签署,再在财产评估机构复工后第一时间完成评估工作。
30【问题】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出资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何处理?
答:建议出资人及时与公司及其他出资人沟通并说明无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告、登记机关延迟窗口办理手续的通知等),各方就延期办理权属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谈判成果以书面补充协议、书面备忘录、书面会议纪要等形式落实并签字盖章,如存在各出资人在各地的,可通过邮件形式确认后以邮寄方式完成签署,再在疫情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出资义务的履行。
三、金融篇
31【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交易各方应如何降低合同风险?
答:鉴于政府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延长假期、分批复工等紧急措施,股权出让方无法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业务,客观上影响了股权转让进度。交易各方应立即排查自身受到疫情影响程度,评估合同履行预期(解除还是延期履行),若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义务的,应妥善整理保存自身受疫情影响有关材料(如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导致无法外出办理等),并及时向其他交易方发送通知书等材料(做好书面留痕),明确告知自身所受疫情影响情况,并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或相关规定执行合同。
32【问题】如何应对疫情给对赌协议/条款履行造成的负面影响?
答:疫情客观上可能造成业绩不达标等情形,对赌协议各方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疫情影响带来的风险:
(1)重新审查对赌协议/条款。疫情并不当然构成免责事由,如果疫情对履行合同没有实质影响的,即履行不能与疫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该等情况下的免责主张,不应当被支持。
(2)及时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照对赌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向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通过协商决定是否对对赌协议/条款进行变更。
(3)收集因疫情客观原因产生损失、实质影响、减损措施方面的证据材料。
(4)协商谈判。疫情导致对赌协议/条款难以继续履行的,各方应就对赌协议/条款的继续履行、履行条件、是否提前终止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各方应当及时形成补充协议,对是否继续履行、赔偿或补偿、逾期、调整事项等进行明确约定。
33【问题】融资方如何主张疫情为业绩承诺无法达成的主要原因?
答:如对赌协议/条款本身的不可抗力条款尚无法对融资方未达成业绩承诺充分免责,融资方可参考如下证据建议来证明新冠疫情为业绩承诺无法达成的主要原因:
(1)本次疫情系企业不能达成业绩承诺的主因:包括①企业主营项目受疫情影响情况(交通管制、订单取消、门店关闭等);②企业停工、复工方案;③历年同期营收数据(最好第三方出具);④政府、行业协会等在疫情期间发布的通知、采取的管制措施等;⑤企业受到的国外疫情管制等。
(2)本次疫情对企业所处行业整体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建议取得国家统计部门、国际组织或其他第三方针对本次疫情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影响的相关数据及报告。
(3)企业已采取全面积极的措施应对疫情:①企业采取的疫情应对措施;②企业已向内部职权机构报备企业应对疫情有关措施。
(4)企业已全面履行披露义务:①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包括财务帐簿、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内部运营情况等(尽量详尽);②企业就疫情采取的措施及后续经营方案向投资方进行的沟通、汇报等。
(5)企业未受到其他重大因素干扰: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疫情期间未受任何行政处罚,无任何侵权、违法违规,更未因此导致业绩下滑。
34【问题】融资方在疫情发生时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如疫情影响融资方履行对赌协议项下义务的,融资方应当在投资协议约定的通知期限内(如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对于“合理期限”及“及时”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建议融资方在确认疫情影响其履行义务(例如:无法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等)后,尽早发出相应的通知并妥善保存通知记录。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将受到疫情影响的具体要素及影响程度、可能导致的经营后果和预测,因该影响导致融资方无法履行何种义务(例如:业绩承诺或难以实现)。如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疫情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的,应将证据材料一并附上。
35【问题】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如何降低自身风险?
答:(1)疫情发生后及时向融资方取得第一手资料进行评估与存档,包括企业财报、企业经营状况说明等,并要求融资方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对于融资方所提供的的材料,建议投资方积极地通过第三方渠道进行验证;(3)如融资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例如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则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友好协商,就后续合作达成补充协议。如融资方无法证明其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与疫情的因果关系或融资方未尽其最大努力降低损失的,投资方应当及时通知或在融资方向投资方发出相关不可抗力通知或者重大事项通知时及时回复,表明其未确认疫情构成未履行协议义务事由并保留相关权利。
36【问题】信托合同的收益核算是否因疫情影响发生变化?
答:有变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关于信托收益核算日的约定,如合同中约定核算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核算日会根据春节假期的延长相应顺延,该核算日不受影响。如合同中约定核算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提前到该日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例如核算日原本为工作日的1月31日或2月1日,但由于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于春节假期期间下发,应提前到春节假期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即除夕前一日(1月23日),在春节假期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无法预见该等溯及既往的调整,因此导致信托计划的核算受到影响。新冠疫情导致的春节假期延长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延期履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项下核算信托收益的义务。
37【问题】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是否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逾期支付信托合同项下的款项?
答:信托合同关于信托收益支付日的约定,如合同中约定核算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支付日会根据《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春节假期的延长相应顺延,该部分的支付日不受影响。超出春节假期延长部分的原则上不能。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电子支付方式的普遍适用,疫情并不必然导致支付款项受限。如受托人自身或信托资金保管银行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支付信托收益等款项的,应保存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相关文件进行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此外,如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支付交易合同项下款项的,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公平原则并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予以衡量。
38【问题】中基协对受疫情影响的私募基金备案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协会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正常向机构提供各项服务。同时,为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 个月延长至12 个月。
中基协在对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安排中同时明确,建立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的备案绿色通道,协会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协会将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主动服务相关基金管理人,加急加快办理备案并对外公示。
39【问题】受疫情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延期报送各类信息?
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充足时间落实防控疫情要求,稳妥有序开展业务,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报送事宜调整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四、破产清算篇
40【问题】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是否存在较高的破产风险?
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完善融资服务、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强化服务保障等6个方面、36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但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是否存在较高的破产风险,还需结合企业债务和经营等方面具体情况,并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41【问题】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主动解散公司和职工?
答:疫情影响并不当然成为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的事由,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及程序进行。
(1)解散公司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原因而解散。
(2)解散公司的程序。首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工商部门要求全体股东参会并签署决议)。其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开展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登记债权等清算工作。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自行解散清算公司还应办理好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
(3)解雇职工。解散公司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争取达成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方案,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在疫情期间还应参考《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的,在没有破产情形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请注意,若企业无力支付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费用的,企业将无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42【问题】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资不抵债情形,企业是否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答: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应满足法定条件,因疫情导致的无法正常经营并不当然构成破产原因。同时提请注意,在疫情时期,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核将考虑更多因素。
(1)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此外,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
(2)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3)在疫情及“后疫情”时期,法院在审核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时,一般会结合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情形、职工安置与社会就业率、区域经济与金融稳定、疫情爆发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五〔2020〕2 号)第3 条规定“对于与疫情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该通知第5 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重整申请”(注:甘肃省法院系统目前尚无此类规定)。若企业在疫情爆发前经营正常,但因疫情爆发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直至资不抵债的,建议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43【问题】债权人如何获知债务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
答:《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常破产受理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建议债权人登陆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输入债务人企业名称,搜索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其次,债权人可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按语音提示转接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工热线,向法院询问债务人是否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最后,建议债权人积极与债务人进行联系沟通,也可向其上下游企业、职工等询问债务人经营状况。此外,由于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指定、公告等程序可参照破产程序,故可参照上述方式查询。
44【问题】债权人如何获知债务人是否已进入自行解散清算程序?
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情况下,公司可自行解散清算。由于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在工商部门对清算组进行备案,因此债权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债务人的“清算信息”。此外,清算程序也需要公告,债权人可查看当地报纸是否有清算公告信息,也可委托律师到工商部门调取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进行查询。
45【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向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人员安全,现场债权申报暂停,债权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线上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而言,债权人应当仔细阅读债权申报相关文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将债权申报材料书面邮寄给管理人,并妥善保存邮寄凭证。如债权人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收集债权申报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待管理人恢复正常工作后,及时向管理人确认债权申报材料送达及缺失情况,以免影响债权申报。
46【问题】破产企业债权申报期限是否会因疫情影响而延长?
答:鉴于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并且在疫情期间仍可通过线上申报债权与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因此通常法院不会轻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建议债权人实时关注法院、管理人发布的最新通知和公告。对于自身受影响无法进行申报的债权人,应及时联系管理人报告有关情况,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按管理人要求出具相应委托手续材料。
47【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答:根据浙江省高院及杭州破产法庭的最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不宜以现场方式召开,可通过非现场方式(线上方式)进行。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借助信息化手段线上召开,或可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注:目前甘肃省法院系统尚无此类规定)。建议年前已收到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债权人积极与破产管理人联系,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五、税收篇
48 【问题】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是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财政部2020年1月1日发布的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进口物资范围,增加了免税范围,扩大了受赠人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以退还。
49【问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0【问题】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51【问题】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 年2 月6 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和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52【问题】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是否有变化?
答:有变化,由5年延长至8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其中,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3【问题】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4【问题】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范围不包括现金。
55【问题】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6【问题】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
答:不计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10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劳动人事篇
57【问题】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延长假期,2月2日属于正常的双休日。需要提醒的是,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其性质我们倾向于认定为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
58【问题】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答:上述期间的延迟复工规定主要来自于各地区政府的通知发文。如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不早于2 月9 日24 时前复工。上述期间被各地通称为“延期复工期间”。需要明确的是,2月8日至2月9日本属于正常的双休日,因此真正的“延期复工期间”应当指的是2月3日至2月7日。而目前浙江省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对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的性质作出认定,主要存在认定为“休息日”(上海地区)或“停工、停产期间”(广东地区)两种不同意见。
目前甘肃省暂无企业复工时间通知,不过省内部分地方通知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此外,甘肃省已决定延迟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至3月1日以后,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59【问题】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
答: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计薪工作日,现因政府的政策成为特殊假期,故该期间的职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即按照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2月2日属于双休日,无需支付工资。
60【问题】企业是否需要向休息在家的职工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月9 日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兰州各地切实保障职工及临聘人员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等,并做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但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双休日,无需支付工资。
61【问题】复工前职工居家办公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
答:职工虽然没有到企业的办公场所上班,但是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企业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应该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62【问题】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兰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63【问题】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如何支付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
答:如企业对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或计时工资制,由于双方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一个保底工资,因此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保底工资,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计件或计时的部分由于其并未提供实际劳动而无需发放。
64【问题】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或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5【问题】企业复工后异地返岗职工因政府防控措施被要求隔离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如应政府要求异地返岗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来自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重点区,集中隔离或在家自行隔离14 天,并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企业应按政府的要求配合落实,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等,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66【问题】2020年1月31日至2月7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可优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在迟延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职工工作的,鉴于目前甘肃省尚无明文规定,可参照广东省将此期间视为“停工、停产期间”来支付工资,即企业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67【问题】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2月8日至2月9 日为休息日,非特殊行业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作加班处理,企业于职工加班后应安排相应的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68【问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延长假期或延期复工期间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不需要。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69【问题】婚假、产假是否需要剔除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
答: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假、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因此无需剔除。
70【问题】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职工已经申请休假并得到企业批准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企业与职工在政府发布延长春节假期之前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对休假进行双方确认的,应按照双方事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休假类型。
71【问题】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是否构成工伤?
答:不一定。在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需要根据该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而定,如果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则不构成工伤;反之则可认定为工伤。
72【问题】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普通企业职工而言,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目前甘肃省没有此类规定。但根据甘肃省人社厅研究制定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73【问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届满的,企业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复工后对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该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74【问题】企业招聘时询问应聘者有没有患过传染病是否会造成就业歧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企业不能因为应聘者曾患有传染病而不予录用,否则易构成就业歧视。当然,若应聘者隐瞒真实情况,且该情况直接影响企业决定是否聘用该应聘者的,企业可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5【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答:不可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如因疫情停产停工、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企业保存好关于企业暂无支付能力、民主协商程序履行情况等事宜的相关证据材料。
76【问题】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是否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或临聘人员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7【问题】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单位临聘人员,企业或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78【问题】职工不遵守疫情防控制度、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不一定。如果职工的上述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如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职工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79【问题】职工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提出离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要求职工通过微信或钉钉等方式先行提交辞职申请,待复工后办理职工离职手续。
80【问题】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81【问题】企业复工后职工要求单位提供口罩、班车等措施,否则拒绝上班,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复工后,企业即成为防控的主体责任单位,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防护设施设备作为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予以提供,但对于班车这一类措施,并非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可以拒绝。
82【问题】劳动仲裁申请期间即将期满,但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提交仲裁申请怎么办?
答:根据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疫情期间涉及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答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3【问题】延长假期及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强制复工?
答:目前甘肃省尚无此类规定。参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 条规定》,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不少地区采取了复工备案的方式,建议企业根据本地具体规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再复工。
84【问题】甘肃省及兰州市关于企业复工有何规定?
答:我省及兰州市目前尚无此类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85【问题】企业复工后职工因害怕疫情不愿意复工的,怎么办?
答:如职工不愿意复工的,企业及工会应及时向职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做出处理。但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劝导和催告返岗的证据材料。
86【问题】企业复工后,职工称自己居住地被封无法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建议让职工出具居住地被封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能够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办公的方式或者抵扣年休假等;对于拒绝出具证明文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以快递、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职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职工仍然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有关于旷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87【问题】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来自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区的职工,或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的职工,建议企业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心理疏导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并与职工协商采取居家办公的方式,避免职工认为企业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88【问题】职工居家办公,企业该如何进行工作时间把控?
答:企业管理可分为8小时制办公或灵活机动办公两种方式。8小时制办公可通过办公软件管理、工作任务管理、工作日报制度、电话查岗等方式进行;灵活机动办公可通过按按工作量交派具体工作任务、职工事先预估工作时间、企业事后审批等方式开展。
89【问题】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在疫情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90【问题】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杭州市2018 年申请为例,失业保险参保在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2018 年度的稳岗补贴:(1)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非企业单位;(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2018 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杭州市区2018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60%(企业裁员率是指裁员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具体的申请时间和条件以相关社保部门意见为准。
七、知识产权篇
91【问题】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导致相关权利丧失的,如何应对?
答:当事人因疫情延误办理导致权利丧失的,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 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详见第97 问)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
注意事项:(1)涉及专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2)涉及商标的权利,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申请恢复权利。(3)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4)上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92【问题】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答:疫情期间,申请人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业务:
(1)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办理专利申请业务;
(2)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3)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注意事项: 如果提交的是PCT 国际专利申请, 建议在PCT 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
93【问题】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答:当事人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3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办理恢复权利手续:(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注意: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或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3)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注意事项:如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94【问题】可请求恢复权利的专利相关权利类型有哪些?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3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解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95【问题】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3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 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96【问题】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97【问题】前述第96 问中的“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98【问题】如何主张相关商标业务的期限中止?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在办理前述第96 问中的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99【问题】主张相关商标业务期限中止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100【问题】因疫情相关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 年2 月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前述第99 问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101【问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登记大厅暂停对外开放期间如何办理版权登记业务?
答: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邮寄地址如下:
1、 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 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室(信封上请写明“软件类”);收件人:软件登记部;邮编:100050
2、 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 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7室(信封上请写明“作品类”);收件人:著作权登记部;邮编:100050
102【问题】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已经预约了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已经预约了北京天桥和上海、成都、深圳版权登记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办理人,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邮寄后办理人可登录中心官网查看办理进度和状态。
注意:邮寄材料的首页单独附页注明如下信息: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此外,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已预约的办理人取消预约或爽约的,不计入爽约次数。
103 【问题】原定在各地版权登记大厅领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怎么办?
答: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暂停证书现场发放。如办理人急需领取的,可致电各地版权登记大厅,申请以快递到付等方式邮寄证书。但基于疫情管控和交通管制要求,证书可邮寄地区将根据交通物流的实时情况而定。
104【问题】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会延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内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 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