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引导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以各自风险承受能力为核心,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债券交易。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引导其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债券交易品种。
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第三条 公司根据《办法》、《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公司按照《办法》、《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营业部应严格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营业部应向债券市场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市场投资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营业部应明确告知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品种的范围。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四)与公司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五)与公司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租用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第七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
(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债;
(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第三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以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风险识别指引》,各营业部应当全面评估债券市场投资者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后,在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引导其参与相应品种的债券交易,并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资料,将分类结果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留存,并严格遵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各营业部应当在客户分类分级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九条 营业部应当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向投资者提供《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非个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根据《办法》、《指引》的相关规定,营业部应认真审核债券市场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债券市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做出限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遵照《办法》、《指引》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债券品种交易,应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专业投资者应当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营业部应提示债券市场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关市场信息等因素,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提示投资者配合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提醒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